(2017)苏0602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吴刚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吴士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4426号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100号。主要负责人:陈俊辉。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春焱,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503号内3号房。法定代表人:徐炜。被告:吴刚荣。被告:姜娟。被告:吴士进。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告江苏巴黎春天窗饰有限公司、吴刚荣、姜娟、吴士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