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718号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历尧。法定代表人:蔡景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山嵘,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青山区和平大道1530号。法定代表人:闵杨,系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女,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员工(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女,198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银行员工(一般代理)。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案件的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施 义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胡春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