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安达市德贤医院与田春福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达市德贤医院,田春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2243号原告:安达市德贤医院,住所地安达市。法定代表人:李德才,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东,男,系安达市德贤医院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星,男,系安达市德贤医院总监。被告:田春福,男,住兰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洪杰,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达市德贤医院与被告田春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安达市德贤医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达市德贤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达市德贤医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安达市德贤医院负担。审 判 长 张振学人民陪审员 李延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