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斌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545号原告:周斌,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赵岩,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周斌与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斌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