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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民初2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斌与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斌,赵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2545号原告:周斌,男,汉族,1979年4月21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赵岩,男,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禹城市。原告周斌与被告赵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周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斌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周斌承担。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