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9
案件名称
4828陆贤平与丁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贤平,丁其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828号原告:陆贤平被告:丁其顺。原告陆贤平与被告丁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陆贤平于2017年8月17日因无法确认被告丁其顺送达地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贤平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贤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陆贤平负担。审判员 蔡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