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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富玉强奸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丁富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刑初2038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女,2003年11月8日出生,学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定代理人阚某(左某之母),女,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人丁富玉,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中专文化,天津市东丽区国家电网客服中心北方园区物业公司员工,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2017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诉讼代理人韩康,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未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富玉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人丁富玉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左某撤回对被告人丁富玉的起诉。审 判 长  张莉艳审 判 员  张洪东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惠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