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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行审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俊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2行审679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龚淑娟。委托代理人吴佼。被执行人王俊。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义市监管罚字〔2016〕1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从事胶水生产加工,其中生产标有“SUPERGLUE”的胶水3克/支×12支/片×150片共200箱;其中标有“SUPERGLUE”的胶水3克/支×12支/片×72片共50箱;其中标有“SUPERGLUE”的散装胶水5克/支×1500支共20箱;其中标有“SUPERGLUE”的散装胶水3克/支×20000支;以上共计生产标有“SUPERGLUE”的胶水3克/支423200支;标有“SUPERGLUE”的胶水5克/支30000支。被执行人无法提供相关商标注册人的使用授权,涉嫌侵犯注商标专用权,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并销毁在案侵权物品;三、罚款人民币1049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6)浙0782行初10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2017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4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8日作出的义市监管罚字〔2016〕10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洵敬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应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朱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