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杜立贵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立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87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立贵,男,满族,1962年9月24日出生,小学文化,系七煤集团公司胜利煤矿一采区七井工人,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勃利县,现住七台河市。2017年5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4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七台河市看守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立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大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立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3日11时10分许,王永强驾驶×××号起亚牌小型轿车,沿东进街由西向东行至怡安小区道口实施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被告人杜立贵驾驶的×××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杜立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黑龙江省七台河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黑七警鉴所[2017]法毒检字第286号鉴定:被告人杜立贵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车。同年5月3日,杜立贵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于上述事实,被告人杜立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立贵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到案后能自愿认罪,酌定予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立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始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鹭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