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4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罗时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罗时菊,孙寅,舒磊,余根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60-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人民医院临街店面13-1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609256724214300。法定代表人:邹丽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静静,该行经理。被申请人:罗时菊,女,汉族,靖安县人,1970年3月29日出生,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申请人:孙寅,男,汉族,靖安县人,1994年6月21日出生,住靖安县,被申请人:舒磊,男,汉族,靖安县人,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靖安县,被申请人:余根根,男,汉族,靖安县人,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靖安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罗时菊、孙寅、舒磊、余根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邮储银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时菊、孙寅、舒磊、余根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邮储银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时菊、孙寅、舒磊、余根根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具体保全措施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