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10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继东与肖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继东,肖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10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继东,男,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肖霞,男,197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姚继东与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执行人姚继东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姚继东自愿撤销申请,系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行为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02执10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