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罗存浩与罗仁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存浩,罗仁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294号原告:罗存浩,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仁钦,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存浩与被告罗仁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罗存浩于2017年8月24日以愿意与罗仁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罗存浩于2017年8月24日以愿意与罗仁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存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存浩洋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三日书记员 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