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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罗存浩与罗仁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存浩,罗仁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294号原告:罗存浩,男,195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罗仁钦,男,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罗存浩与被告罗仁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罗存浩于2017年8月24日以愿意与罗仁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罗存浩于2017年8月24日以愿意与罗仁钦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存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罗存浩洋负担。审判员  巫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三日书记员  宋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