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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陈宏才与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才,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5民初3600号原告:陈宏才,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法定代表人:姚明伦,系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黄明放,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男,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姚明伦,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胡永发,男,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夏区。原告陈宏才诉被告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转房地产公司)、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才、被告黄明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姚明伦、胡永发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26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9月27日起暂计至2017年6月26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三人是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江南世家房产项目的投资人,三人约定由三投资人通过各自人脉为九转房地产公司介绍借款,用于江南世家项目开发。原告与被告黄明放是战友关系,2015年3月27日,经被告黄明放介绍,原告向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出借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原告通过被告黄明放向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转账支付了全部借款,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3%,借款时间从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9月26日,若逾期未还,每月按10%计息到还清为止。被告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三人均在借条签字同意借款。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收到该款项后将该笔借款列入公司“短期借款项目”。借款到期后,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借款期间的利息54000元,但未归还借款本金。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一直以项目资金紧张为由不予归还。被告黄明放、姚明伦、胡永发作为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江南世家项目的投资人,在借条上签字同意借款并提供担保,根据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对原告出借给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的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告黄明放辩称,借款是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借的,黄明放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姚明伦、胡永发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7日,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宏才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月息3%,借款时间从2015年3月27号至2015年9月26号,无条件还款,如逾期未还,每月按10%计息至到还清为止。借款人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南世家项目)、担保人黄明放。被告姚明伦、胡永发分别在上述借条上写上“同意借款”。原告于当日通过涂英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向被告黄明放的账户转账3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仅支付了借款利息54000元。原告陈宏才经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陈宏才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纠纷。原告支付了借款,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逾期未还款,原告主张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偿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明放作为担保人,与原告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黄明放辩称不应承担责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姚明伦、胡永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九转房地产公司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宏才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二、被告黄明放对上述被告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宏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被告武汉九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明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