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任铁柱与汝南县金铺镇耿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铁柱,汝南县金铺镇耿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7民初2329号原告:任铁柱,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被告:汝南县金铺镇耿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铁锤,村委主任。原告任铁柱与被告汝南县金铺镇耿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耿庄村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铁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庄村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铁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1997年,金铺乡政府安排修金铺小邱至金赵之间的公路,并让各村委修各自范围内的路,因为被告当时无钱买砖铺路,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该款。被告耿庄村委未提出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耿庄村委于1997年12月20日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任铁柱现金计捌仟元正按月息贰分.予(预)定到一九九八年七月本息还清。借款单位耿庄村委一九九七年12月20号杨进才陈杰(加盖有村委公章)”。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该款。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耿庄村委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收到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借款,现被告耿庄村委未按照约定期限及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耿庄村委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上述理由及法律规定,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耿庄村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任铁柱借款8000元及利息(从1997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耿庄村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