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5603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1月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孙某,女,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8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张志中独任审判。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元属实。即2009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后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欠款18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09年1月25日始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艳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