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4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陶渊明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渊明,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24执101号申请执行人:陶渊明,住天水市秦州区。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法定代表人:常随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陶渊明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第八建设集团责任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陶渊明撤销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山县人民法院(2017)甘0524执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维山审判员 姚静龙审判员 赵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鸿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