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诉麦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麦俊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1104号原告: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住泰来县。经营者:刘超久,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住泰来县。被告:麦俊山,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泰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诉被告麦俊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泰来县老刘家日杂商店负担。审 判 长 徐景波人民陪审员 XX发人民陪审员 王跃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