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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1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11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甘肃省武威市人,初中文化。被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辽宁省北镇县人,金川集团公司某某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甘肃省民勤人,金昌市某某有限公司会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8月22日从被执行人赵某某账户扣划28万元,从被执行人王某某账户扣划46万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7)甘0302民初1673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被执行人赵某某、王某某于2017年8月16日前连带偿还7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