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2017)湘0181执保873号张敏与欧阳松柏、周双利、赵爱珍申请诉中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欧阳松柏,周双利,赵爱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保873号申请人张敏,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欧阳松柏,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双利,女,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赵爱珍,女,194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敏诉被申请人欧阳松柏、周双利、赵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敏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欧阳松柏、周双利、赵爱珍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房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欧阳松柏、周双利、赵爱珍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张敏名下位于XXXXXXX房产壹处(房产证号:XXXXXX**)。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财产。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