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付某某、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某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执行人胡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付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已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身份证号:)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赣C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二、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983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