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3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守珍、王东来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守珍,王东来,王东顺,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王东仕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特43号申请人:王守珍,女,194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王东来,男,194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守富,194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王东顺,男,1951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申请人:王东敏,男,195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王守莹,女,1957年1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王守梅,女,1958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申请人:王东仕,1963年2月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南区。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申请人王守珍、王东来、王东顺、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王东仕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继承人王怀廷、孙玉兰遗产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谢家庄风华嘉诚的四套楼房由继承人王守珍、王东来、王守顺、王东敏、王守梅、王东仕平均继承,折价分割如下: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谢家庄风华嘉诚102楼2单元301号91.73m2楼房一套由王守珍继承并享有相关权益;王守珍给付王东来楼房折价款51000元人民币,给付王东顺楼房折价款51000元人民币,给付王东仕楼房折价款54000元人民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谢家庄风华嘉诚102楼2单元1204号92.32m2楼房一套由王东敏继承并享有相关权益;王东敏给付王东顺楼房折价款155000元人民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谢家庄风华嘉诚107楼1单元404号90.90m2楼房一套由王守莹继承并享有相关权益;王守莹给付王东来楼房折价款155000元人民币。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谢家庄风华嘉诚109楼1单元1302号89.71m2楼房一套由王守梅继承并享有相关权益;王守梅给付王东仕楼房折价款155000元人民币。二、王守珍、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在2017年8月3日前分别付清王东来、王东顺、王东仕楼房折价款;王东来、王东顺、王东仕分别给王守珍、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出具收条。三、王守珍、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办理楼房产权登记手续,王东来、王东顺、王东仕无条件配合(王守珍、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互相配合)。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王守珍、王东来、王东顺、王东敏、王守莹、王守梅、王东仕于2017年8月1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果园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