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蔡森洪与魏立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森洪,魏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8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蔡森洪,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执行人:魏立国,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蔡森洪与被执行人魏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761号民事判决书。魏立国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蔡森洪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立国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飞林人民陪审员 潘海凤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奇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