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32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八某某某、故意伤害、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某,某某某,扎某,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232刑初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格某,男,1984年1月4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住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辩护人林勇,四川明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泽某某某,男,1986年5月3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住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辩护人符军,四川嘉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扎某,男,1976年10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住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潘县看守所。辩护人蒯庆华,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加某,男,1970年5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住四川省炉霍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潘县看守所。辩护人胡文志,四川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尼某某某,男,1978年2月8日出生,藏族,文盲,捕前住若尔盖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9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30日被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辩护人刘琪琳,四川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八某某某,男,1974年11月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若尔盖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翻译索郎纳么,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干警。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7月11日,以若检公诉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八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咏梅、索郎拉么、王迁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格某及辩护人林勇、被告人泽某某某及辩护人符军、被告人扎某及辩护人蒯庆华、被告人加某及辩护人胡文志、被告人尼某某某及辩护人刘琪琳、被告人八某某某,翻译索郎纳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格某与尼某某某电话联系,若尔盖县是否有人赌博打大牌及放高利贷的情况后,邀约泽某某某、扎某、加某从甘孜炉霍县到若尔盖县准备给人放高利贷挣钱。由于人生地不熟,就以入股的方式加入尼某某某、八某某某和仁某某某(另案处理)在若尔盖县精品街合伙经营的“康桑雅卓”茶楼,格某等人就伙同尼某某某等三人在“康桑雅卓”茶楼二楼包间开设赌场。由格某几人向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三人各借资金三万元,叫他们凑堂子与其他来“抓鸡、炸金花”的人进行赌博,格某等几人就给到他们堂子里来打牌的人放高利贷提供赌资。格某等几人到若尔盖县放贷的赌资有四十余万元,双方在经营该赌场时共盈利五万六千余元。(二)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加某三人第二次来到若尔盖县收取所借高利贷时,在若尔盖县春熙路“盛隆”茶楼666包间与甲某因是否偿还一万元高利贷的事情发生争执抓扯。期间,被告人泽某某某、格某二人用刀将甲某打伤,至其面部、头部、唇部等多处受伤。经四川省博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甲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依法惩处,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辩护人一致认为,对指控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故意伤害罪中,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故意伤害罪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开设赌场罪中,二被告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扎某、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二被告人辩护人一致认为,对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二被告人是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刑拘,二被告人是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开设赌场罪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符合自首的条件;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积极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二被告适用缓刑。被告人扎某的辩护人还提出扎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尼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尼某某某第一次被通知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时,就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的事实,是自首;被告人尼某某某主观恶性小,应区别于以赌博为生的犯罪分子,且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尼某某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8月至9月,被告人格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尼某某某,了解若尔盖县是否有人赌博打大牌及放高利贷的情况后,便邀约被告人泽某某某、扎某、加某一起从甘孜炉霍县来到若尔盖县准备给打大牌的人放高利贷。由于对若尔盖县不熟悉,未找到生意门路,格某等四人便来到由尼某某某、八某某某和仁某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合伙在若尔盖县精品街经营的“康桑雅卓”茶楼,商议共同经营茶楼。经商议“康桑雅卓”茶楼一楼经营茶水、藏餐等,二楼包间开设赌场并抽头盈利。由格某几人向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三人各借资金三万元,叫他们凑堂子与其他来“抓鸡、炸金花”的人进行赌博,格某等几人就给到他们堂子里来打牌的人放高利贷提供赌资。(二)2016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加某再次来到若尔盖,收取他们开设赌场时放的高利贷。三被告人把被害人甲某约至若尔盖县春熙路“盛隆”茶楼一包间内,因甲某不还赌博时在格某等人处借的一万元高利贷,继而双方发生争执抓扯。争执中,被告人泽某某某、格某分别用各自随身携带的藏刀将甲某打伤,致面部、头部、唇部多处受伤。经四川省博宇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甲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证实若尔盖县公安局于2016年11月21日对春熙路故意伤害立案侦查;2016年12月9日对精品街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投案接待笔录,证实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八某某某主动到若尔盖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3.受案登记表、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六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格某出生于1984年1月4日;被告人泽某某某出生于1968年5月3日;被告人扎某出生于1976年10月8日;被告人加某出生于1970年5月8日;被告人尼某某某出生于1978年2月8日;被告人八某某某出生于1974年11月2日。六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5.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2月18日下午,若尔盖县公安局干警在若尔盖县潘州路口一茶楼将被告人尼某某某抓获;2016年12月24日,若尔盖县公安局干警在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清源酒店将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抓获。6.被告人格某供述,2016年8、9月份,与泽某某某、扎某、加某来到若尔盖县之后与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合伙开茶楼,一楼经营茶水、藏餐,二楼包间开设赌场。我们来了之后,打牌的人就多起来了。二楼赌场里其与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占一股,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一人占一股,放高利贷的利润只有其与泽某某某、扎某、加某获得。第二次来若尔盖是2016年11月份,与泽某某某、加某一起向甲某讨要放高利贷的一万元钱,因甲某不还钱与其发生争执,泽某某某用刀在甲某头上砍了几下,其也抽出刀来砍了甲某,甲某嘴唇上的伤是其砍的。7.被告人泽某某某供述,2016年9月,格某组织其与扎某、加某到若尔盖县之后,与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合伙开茶楼,开茶楼的目的就是用来开设赌场与放水的。二楼盘抽的利润其与格某、加某、扎某占一股,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一人占一股,放高利贷的利润只由其与格某、加某、扎某得,具体盈利多少不清楚。2016年11月1号,其与格某、加某到若尔盖县春熙路一个茶楼,向甲某讨要放高利贷的一万元钱,因甲某不还钱与他发生争执,其看见甲某在往怀里摸东西,其就抽出随身携带的刀子向甲某的头部和额部共砍了三刀,但甲某嘴唇上的伤不是其造成的。8.被告人扎某供述,大概2016年8月,其与格某、加某、泽某某某来到若尔盖县,与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合伙开茶楼,茶楼一楼经营茶水,二楼包间开设赌场。其与格某、泽某某某、加某放水的钱大概有二万、分得抽底钱大概有二万、茶楼分的股大概有三万,没算过账,是其估算的。9.被告人加某供述,大概2016年9月,其与格某等人到若尔盖县,与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仁某某某合伙开茶楼,在茶楼里开设赌场与放高利贷,开设赌场大概有三万多的盈利。10.被告人尼某某某供述,2016年9月左右,格某等四人到若尔盖,与其和八某某某、仁某某某合伙开茶楼,大概有二十多天,一楼经营茶水,二楼开设赌场,格某等四人让我们若尔盖县三人放高利贷,参与赌博凑堂子,不收利息。赌场以盘抽的形式盈利,格某、泽某某某、加某、扎某占一股,其与八某某某、仁某某某参与赌博的人一人占一股,放高利贷的利润只有格某等四人的才有。一楼茶楼一人分了一万二,二楼赌场盈利不清楚。11.被告人八某某某供述,2016年9月份,格某等四人到若尔盖与其和尼某某某、仁某某某合伙开茶楼,商议一楼经营茶楼,二楼开设赌场。盘抽的钱是参与当天赌博的人才分股,没有参与赌博就不分股,盘抽的钱是打完牌后,当场开箱分钱,所以不知道盘抽的盈利是多少。甘孜的借钱给我们若尔盖的三人让我们去赌博凑堂子,不收我们三人的利息。12.被害人甲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1日在若尔盖春熙路的一个茶楼,格某、泽某某某、加某向其要在他们开赌场时给其放的高利贷,因利息太高发生争执,其中一人用刀在其头上砍了三刀,另外一人用刀在其嘴上砍了一刀,打架过后,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13.四川博宇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甲某因刀致面部、头部受伤,属轻伤二级。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格某对七张不同刀子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伤害甲某所使用的藏刀。15.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与被害人甲某就故意伤害一案的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甲某的谅解。1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故意伤害罪的现场位于若尔盖县达扎寺镇曙光街春熙路“盛隆”茶楼“666”包间;开设赌场罪的现场位于若尔盖县达扎寺镇精品街“康桑雅卓”茶坊二楼。17.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对故意伤害甲某的现场进行指认;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八某某某对开设赌场的现场进行了指认;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八某某某对开设赌场盘抽时所使用的铁箱进行了指认。18.证人松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期间,其在若尔盖精品街一茶楼赌博,赌场是由甘孜人和包座牧场的人开的,赌场每晚盘抽的钱几千到几万不等。其在甘孜人手上借了高利贷,并抵押了一辆车牌号为川U×××××的雅阁轿车。19.证人多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其在若尔盖县精品街由几个甘孜人开设的赌场里参与赌博,因赌博从甘孜几人处贷高利贷,其把一辆长城川U×××××的车抵押给几个甘孜人。20.证人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日,其儿子甲某被人打了,是因为借了甘孜人的高利贷。甘孜人在茶楼里给打牌的人放高利贷或抵押值钱的东西,有人组织,且在若尔盖的时间较长。21.证人未某某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日,其朋友甲某被甘孜的人打了,甘孜人一直在若尔盖放高利贷。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藏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八某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共同致人轻伤,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开设赌场罪中,六被告人分工合作,积极配合,不宜划分主从。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八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对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二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不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对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扎某、加某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对开设赌场罪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侦查机关已掌握了开设赌场的罪行,对二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辩论过程中,五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格某、泽某某某、扎某、加某、尼某某某对开设赌场罪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该罪社会危害大,具有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不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格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泽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尼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八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8日止)七、作案工具藏刀一把、铁盒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俄松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虹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交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