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陈晖、林春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晖,林春花,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晖,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执行人:林春花,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经二路。法定代表人:林春花。被执行人: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林春花。被执行人: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泉州南安市教育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江山。申请执行人陈晖与被执行人林春花、宽维(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33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南安市辖区内,且南安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泉州市广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3346号裁决书指定南安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审 判 员 任贵良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