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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彦海与郭俊荣、郭俊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彦海,郭俊荣,郭俊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930号原告:王彦海,男,53岁,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被告:郭俊荣,男,46岁,汉族,农民,住突泉县。被告:郭俊山,男,57岁,汉族,住突泉县。原告王彦海与被告郭俊荣、郭俊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王彦海负担。审判员  包永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