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市欣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长沙市欣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长沙市欣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联丰路与象咀路交汇处联丰村村委会综合楼第一、二、四、五、六层。法定代表人赵文彬。本院在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长沙市欣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姚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卓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