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6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6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炜,曾用名张新,男,1995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秦皇岛市抚宁区。2016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抚检公诉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炜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今出庭支持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被告人张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7月份,被告人张炜两次跳墙进入同村被害人黄金玉家后撬窗进入东屋,盗窃现金、康巴斯牌石英钟一个、黄鹤楼香烟及几件衣服。张炜将被盗物品物放在被害人黄金玉的邻居张某2家。案发后,被盗的康巴斯牌石英钟、衣服已发还给被害人黄金玉。2、2015年冬的一天,被告人张炜跳墙进入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桥西村被害人曹某家后撬窗进入东屋,盗窃现金100元、黑色耐克运动鞋一双及直板手机一部。3、2016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炜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顺鑫网吧内盗窃现金400元及200元Q币。2016年7月12日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说明,张炜盗窃物品因提出机关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且不能补正,故终止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金玉、曹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周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秦皇岛市抚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终止通知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炜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炜盗窃黄金玉家半瓶白酒、半包挂面、一袋桔子、两部手机及盗窃顺鑫网吧香烟的指控,仅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炜盗窃孙宝利家物品的指控,仅有证人杨某的证言,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亦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炜盗窃黄金玉家现金1100元、曹某家现金300元、顺鑫网吧现金1200元的指控,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张炜供述其盗窃黄金玉家不到10元现金、盗窃曹某家现金100元、盗窃顺鑫网吧现金400元,故对被告人供述的事实,本院予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3自愿认罪、多次盗窃等情节,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炜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俊人民陪审员 李雅仙人民陪审员 岳香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