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3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牛进与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进,杨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6民初3046号原告:牛进,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朱集乡大牛营村***号。被告:杨辉,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原告牛进与被告杨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7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奶粉销售商,被告是代理商,原告通过微信转账7320元给被告让进奶粉,被告收钱后,没给原告进奶粉,也未把钱给原告,经催要,被告打了欠条,到期后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杨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陈述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本案中被告杨辉向原告牛进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应按欠条中所确定的欠款数额及时还款,但被告一直未还清全部欠款,是引起此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故被告应对此纠纷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牛进要求被告杨辉还清欠款7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牛进货款73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杨辉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孙臣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