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9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与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9902号原告: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幸福大街44号。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昱,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姚沁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丹,女,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黄渠东路2号院6号楼1单元303号。原告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北广公司)与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波、陈昱,被告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宣传发行费800万元,并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计算到被告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影片〈蒸发太平洋〉联合推广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前期垫付800万元宣传费,合同约定被告在电影票房不到1亿元时,则返回原告800万元。2016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800万元。2016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关于电影〈蒸发太平洋〉有关情况说明》,向原告解释了未付款原因,并承诺尽快落实汇款。2016年去12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书》承诺分两期还款,然而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仍然没有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同意支付欠款本金800万元,认可起算的利息时间,但是对于利息金额希望法院予以减少。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星美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北广世纪公司要求被告支付800万元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美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向世纪北广公司发送了《关于电影〈蒸发太平洋〉有关情况说明》,并且当庭同意以该日期起算违约金,因此世纪北广公司以该日期起算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世纪北广公司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主张被告支付拖欠款项所造成的损失,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星美公司要求法院酌情予以减少的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北京世纪北广广告有限公司欠款八百万元并支付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的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万七千八百元,由北京星美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 岩代理审判员 孙晨雪人民陪审员 刘孝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邓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