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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9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94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1933年5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62年5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许某某,男,1969年2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许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鄂0529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依法扣划许某某银行存款1850元,扣划许某某银行存款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19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阳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