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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诉江西贝诺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贝诺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民初1664号原告: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丰城市曲江镇。法定代表人:李克友,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新平,系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业务员。被告:江西贝诺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法定代表人:游世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贝诺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11元减半收取3155.5元,由原告江西丰神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