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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郑景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郑景升,郑梅雄,陈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9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负责人:宋桂华,行长。被执行人郑景升,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郑梅雄,男,197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涵江区。被执行人陈美建,男,1974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与郑景升、郑梅雄、陈美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郑景升、郑梅雄、陈美建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曾可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贤窗体底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