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71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昌,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青荣,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租金69115.31元以及丢失赔偿、清灰费4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04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陕西荣鑫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应当终结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7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执行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