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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9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余成海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余成海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945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1381X9。主要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炯,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映雪。被告:余成海,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被告余成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余成海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余成海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彩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