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红艳与王丽、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艳,王丽,蒋文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2民初1504号原告:邓红艳,女。被告:王丽,女。被告:蒋文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康智,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红艳与被告王丽、蒋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红艳、被告王丽及蒋文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红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丽、蒋文杰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2、由被告王丽、蒋文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3日王丽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期为一年,年利率为两分。借款到期后,王丽没有支付利息,也没有偿还本金。因该笔借款发生在王丽与被告蒋文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该笔借款。王丽辩称,2015年2月11日其向原告邓红艳借款10万元属实,其已支付了2015年2月11日至2016年2月13日的利息2万元。2016年2月13日重新书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蒋文杰辩称,其与王丽已于2016年10月21日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丽向原告邓红艳借款10万元虽发生在蒋文杰与王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丽借款一事,其并不知情,且该借款没有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开支、投资。根据法律规定,蒋文杰不应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被告王丽向原告邓红艳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20%,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王丽将10万元借款转借给了王晓东(王丽哥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丽支付了2万元的利息。因被告王丽未归还借款本金,2016年2月13日被告王丽续写了一张借条给原告邓红艳。另查明,被告王丽与蒋文杰原系夫妻,2016年10月21日双方协议离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丽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借款到期后,王丽未归还借款,邓红艳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王丽向邓红艳借款未与蒋文杰协商,所借款项转借给王晓东,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投资、消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丽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邓红艳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2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二、驳回邓红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由王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黄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燕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