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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执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方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方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方菊清,女,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州人,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中枢镇卖鸡街18号,身份证号:53252719690607004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省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菊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方菊清未履行生效的(2016)云0102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20789.60元、未受偿人民币120789.6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昆审 判 员  姜靖峰人民陪审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