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赵某、勒某与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勒某,高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1425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60年7月19日出生,农民。原告勒某,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农民。被告高某,男,汉族,40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勒某诉被告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勒某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勒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赵某、勒某150元。审判员 庞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