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与王梅、丁昭春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丁昭春,王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4003执596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682713728G1-1。法定代表人:温国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宏伟,新疆同泽(奎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丁昭春,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被执行人:王梅,女,197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君和盛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梅、丁昭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3835元,执行费175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奎屯市同济里33幢412室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流拍后被执行人直接将案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4003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成审判员 王 鑫审判员 宋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素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