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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7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郭俊璋、张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璋,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俊璋,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地址山东省乐陵市,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源信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户籍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俊璋与被执行人张旭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民初294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