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行申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家升诉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家升,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行申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家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十字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梁梅,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孝忠,该局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刘国强,该局副科长。再审申请人王家升因诉哈尔滨市南岗区城乡建设局(下称南岗区城建局)行政登记行为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行终4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再审申请人王家升未到庭,被申请人南岗区城建局委托代理人刘孝忠、刘国强到庭接受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家升认为其房照被私自更名为案外人田丽君,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南岗区城建局将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田丽君违法,并请求恢复到其名下,赔偿其38900000元损失。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田丽君持有的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机关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王家升请求确认将其土地使用权变更为田丽君的行为违法,被告应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王家升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家升的起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三)项规定,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王家升起诉被告为南岗区城建局,诉讼请求为确认更名行政行为违法;将私自更名恢复原来名字;赔偿38900000元。田丽君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发证机关处加盖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本案被告应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王家升拒绝变更被告,一审裁定驳回王家升的起诉正确。王家升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王家升申请再审称:一审违反法定程序,未开庭审理,故意错列被告。请求依法再审。南岗区城建局提交意见称:其从未对王家升房屋权属进行变更,王家升所诉事实与南岗区城建局无关。本院认为,王家升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诉事项与南岗区城建局有关,且明确表示拒绝变更被告,原审裁定驳回王家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王家升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王家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家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云强审 判 员 王宝奎审 判 员 钟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庆宇书 记 员 潘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