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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宏开混泥土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宏开混泥土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979号原告:四川宏开混泥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场文江路东1、2、3号。法定代表人:张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昌红,男,汉族,1976年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高发大厦B幢一层156号。法定代表人:邓元发。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创业东路18号高新大厦十楼。法定代表人:肖先洪。原告四川宏开混泥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宏开混泥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宏开混泥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收取5310元,原告未预交。审判员  吴希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啟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