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焦建清与包福林、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清,包福林,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3370号原告焦建清,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包福林,男,35岁,蒙古族,农民,科左中旗。被告:李伟,男,45岁,蒙古族,农民,科左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焦建清诉被告包福林、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建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00元,由原告焦建清负担。审判员 孟庆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 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