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4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邓熊飞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熊飞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53号罪犯邓熊飞,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高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7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熊飞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7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以(2016)闽01刑更284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熊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邓熊飞在前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邓熊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邓熊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邓熊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熊飞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