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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光与许建英、叶德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光,许建英,叶德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2615号原告:徐建光,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志成,衢州市杜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建英,女,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叶德校,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光诉被告许建英、叶德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光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周丽芳书 记 员 童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