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执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帆与尤俊超、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帆,尤俊超,李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644号申请执行人:张帆,男,1989年生。被执行人:尤俊超,男,1969年生。被执行人:李海艳,女,1968年生。本院在执行张帆与尤俊超、李海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尤俊超、李海艳向申请执行人张帆部分履行后,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1221民初12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铁军审判员 张春禹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