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02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前程与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前程,朱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02民初826号原告:赵前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廊坊市安次区码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丽丽。原告赵前程与被告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赵前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元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丽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前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8日,被告因做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原告当日将现金100000元交于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但其后原告找其追讨借款,被告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朱丽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向天津赵前程借款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特立此据借款人:朱丽丽(签名加按手印)2009.1.8”。同时原告又与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载明:“还款协议今有朱丽丽欠天津赵前程壹拾万元整。定于2009年1月20日将此款还清,由于当时贷款买房手续问题。暂时将朱丽丽的房子过户到朱文芳名下。与朱文芳没有任何经济关系。朱丽丽将自愿把廊坊市顺安小区三号楼××单元三〇二室由赵前程自行出售处理。朱丽丽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注此房现在名字是朱文芳。朱丽丽(签名、手印)2009年1月8日”。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朱丽丽已将上述《还款协议》中的房屋交付原告,原告现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该款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借条及庭审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条及《还款协议》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赵前程要求被告朱丽丽偿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丽丽在约定还款日期2009年1月20日之后,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自2009年1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但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利息,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为该借款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丽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前程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09年1月21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朱丽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任增军人民陪审员 杨喜杰人民陪审员 许朝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晓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