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重庆星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谢申权,重庆星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1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90850273XY,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负责人:刘波,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孝友,重庆佳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申权,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重庆星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93664979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太极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龚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谢申权、重庆星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7年8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艳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