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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6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828青田胜波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尤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田胜波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尤建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6828号原告:青田胜波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镇XX田县温溪镇四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5753306689。法定代表人:余胜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权胜,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建章,男,汉族,1975年4月21日生,住浙江省永嘉县。原告青田胜波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尤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田胜波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绛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