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1456苏小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小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145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小龙,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2017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14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小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无驾驶资格的被告人苏小龙于2017年6月15日14时许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小型轿车由昆山市新纬路出发行驶至339省道青阳路路口西侧路段,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苏小龙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0mg/100ml。被告人苏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董某、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执法录像,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情况查询信息,查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网上查询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小龙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苏小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小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小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曾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颖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