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龚磊拔与杜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磊拔,杜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423号原告:龚磊拔,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龚磊拔诉被告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龚磊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磊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龚磊拔负担。审判长 白 蓉审判员 代 兄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