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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龚磊拔与杜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磊拔,杜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423号原告:龚磊拔,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杜剑,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龚磊拔诉被告杜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龚磊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龚磊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龚磊拔负担。审判长 白 蓉审判员 代 兄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