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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侯福元与徐建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福元,徐建华,王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福元,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福明,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徐建华,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金华,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侯福元与被执行人徐建华、王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徐建华、王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侯福元借款34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6400元、公告费230由徐建华、王金华负担。因被执行人徐建华、王金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侯福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建华、王金华原系夫妻,双方于2011年6月29日登记离婚。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金华以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主要证据系伪造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2017年8月14日,本院(2017)苏0582民再7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撤销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凯沥 百度搜索“”